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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臧艳强与臧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艳强,臧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272号原告臧艳强,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臧广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艳强与被告臧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艳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臧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臧艳强申请撤回对被告臧广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艳强撤回对被告臧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35元,由原告臧艳强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