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臧艳强与臧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艳强,臧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272号原告臧艳强,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告臧广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艳强与被告臧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艳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臧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臧艳强申请撤回对被告臧广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艳强撤回对被告臧广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35元,由原告臧艳强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