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石玲与周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玲,周隽,石玲,周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玲,南漳县交通部门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周隽,南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石玲与被执行人周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鄂0624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玲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隽偿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隽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南漳支行(账号18×××95)的存款人民币4300元至南漳县人民法院(账户:17×××7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