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与代林超、苏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代林超,苏亚娟,赵洪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5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西路。法定代表人:单宝福,职位。被告:代林超,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现住泊头市。被告:苏亚娟,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现住泊头市。被告:赵洪霞,女,1979年1月7日出生,现住泊头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与代林超、苏亚娟、赵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安春晓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