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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志君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志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刑初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男,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淮北市杜集区。诉讼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志君,男,汉族,1941年5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文盲,农民,住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月13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梁作邦,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永灿、任雪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涛、被告人黄志君及其指定辩护人梁作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志君与被害人吴某系邻居,两家因土地纠纷积怨多年。2016年8月31日17时许,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葛塘行政村葛塘吴某家西侧(葛塘台区24号电线杆附近),黄志君因吴某拉土与之发生口角,吴某用平头铁锨击打黄志君,黄志君用尖头铁锨挑开吴某的铁锨,并击打吴某的肩膀,将吴某打倒在地,后再次击打已倒地的吴某头部。随即黄志君离开现场将铁锨放回家中,让同村村民黄某2超带其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投案。吴某被村民发现后送往淮北朝阳医院救治,后于同年9月5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符合被他人持有一定质量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使颅脑损伤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志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请求判令:黄志君赔偿其医疗费3102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天×5天)、营养费150元(30元/天×5天)、护理费580元(116元/天×5天)、误工费1000元(200元/天×5天)、丧葬费50000元及其他损失300000元,合计382900.43元。被告人黄志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但没有赔偿能力。其辩护人提出:黄志君系自首,犯罪时已满75周岁,无犯罪前科,且被害人具有过错,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志君与被害人吴某系邻居,两家因土地争议产生矛盾长达二十余年。2016年8月31日17时许,在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葛塘行政村吴某家西侧(“葛塘台区24号”电线杆附近),黄志君见吴某在争议的土地上取土,遂持一把木柄尖头铁锨欲阻止吴某。双方发生口角,后黄志君用铁锨挑开吴某的平头铁锨,并击打吴某肩部,吴某被打倒在地,黄志君又击打吴某头部。黄志君离开现场后将铁锨放回家中,由同村村民黄某2超带其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投案。该村村民张某、黄某2知等人发现吴某受伤后,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20时许,吴某被送至淮北朝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失血性休克、右肩软组织损伤。伤后即昏迷,头部流血不止,病程中深昏迷状态,小便失禁,无抽搐,无呕吐。同年9月5日,吴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符合被他人持有一定质量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使颅脑损失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吴某系农村居民,黄某1系其养子。在吴某住院治疗期间,黄某1支出医疗费31020.4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刑事部分的证据1、书证(1)淮北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2016年8月31日17:08,淮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黄某3电话报案称,在淮北市杜集区葛塘行政村前葛塘有人头部受伤躺在地上。出警至现场,经询问周边群众得知系吴某因纠纷被黄志君打伤,现在淮北朝阳医院医治。后黄志君到朔里派出所投案,经民警调查询问后进行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载明黄志君出生于1941年5月21日,案发时年满75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黄志君于2016年8月31日17时许主动到朔里派出所投案。(4)住院病案、入院记录、死亡记录:2016年8月31日20时17分吴某被送至淮北朝阳医院救治,急诊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失血性休克、右肩软组织损伤。伤后即昏迷,头部流血不止,病程中深昏迷状态,小便失禁。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5日死亡。(5)户籍证明、火化申请及通知书:载明吴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近亲属申请火化的情况。(6)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警大队于2016年12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现场无监控;因相关证人较不配合,故证人证言中出现了音同字不同的人名。(7)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警大队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提取的烟蒂检出人基因型,但与黄志君、吴某的基因型均不一致,经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库内暂无一致的基因型,暂无法确定此烟蒂为何人何时所留;铁锨锨头遗留的毛发组织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室初检未见明显毛囊组织,不具备检验条件,遂未送检鉴定。(8)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警大队于2017年1月9日的情况说明:黄某1系被害人吴某养子,无法进行DNA亲缘关系鉴定;黄志君因年龄大、眼花,无法辨认吴某的照片。2、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拍照及扣押文书(1)勘验笔录(勘查号:K3406020000002016090005)及刑事拍照:中心现场位于朔里镇葛塘村一条南北水泥路西侧标注“葛塘台区24”电线杆旁土地上,发现一血泊,血泊西侧有一圆形白色女式宽沿太阳帽,现场东侧土质地面上发现一黄色烟蒂。(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吴某家平头铁锨一把,从黄志君家大门内侧西旁查获并扣押尖头木柄铁锨一把,锨柄中段有折裂。(3)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公安机关扣押的尖头木柄铁锨锨头正反面均有血样痕迹及人体毛发状残留物,拍照并提取;拍照并提取黄志君所穿的灰色短袖衬衫、深色裤子、黑色布鞋及其血样一份。3、物证:作案工具尖头铁锨一把,经黄志君辨认系其殴打吴某时所使用的凶器。4、鉴定意见(1)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死因)鉴字[2016]1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吴某符合被他人持有一定质量的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2)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理化)鉴字[2016]91号物证检验报告:吴某体内未检出敌敌畏、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乐果成分。(3)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DNA)鉴字[2016]47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①送检“中心血泊”、“帽子上血样痕迹”、“铁锨锨头背面血样痕迹”、“木柄铁锨一把”、“铁锨锨头正面血样痕迹”、“吴某上衣1”、“吴某上衣2”均检出人血及基因型,在D8S1179等15各基因座的等位基因同吴某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LR)为:4.9037×1021;②送检“吴某右乳擦拭”、“吴某左乳擦拭”、“吴某十指擦拭”检出人基因型,在D8S1179等15各基因座的等位基因同吴某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LR)为:4.9037×1021;③送检“吴某口腔擦拭物”、“吴某阴道擦拭”上检出人精斑,检出人基因型,经15个STR基因位点分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的等位基因同吴某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LR)为:4.9037×1021;④送检“嫌疑人裤子”未检出人血,检出人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的等位基因,同黄志君基因型一致,采用中国汉族STR群体数据资料计算似然比率(LR)为:9.2910×1016;⑤送检“嫌疑人左袖口血样痕迹”、“嫌疑人上衣”、“嫌疑人布鞋一双”未检出人血及基因型;⑥送检“吴某内裤”、“吴某裤子”未检出人精斑及基因型;⑦送检“现场烟蒂”检出人基因型,录入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人员编号为W3406000002016092300001;⑧送检“吴某鞋子”未检出人血及基因型。5、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2超的证言:黄志君系其本家叔,他性格耿直,除与吴某家外,与其他人无矛盾。2016年8月31日16时许,黄志君到其家门口,称他打了吴某,让其送他去投案,当时其母黄陈氏和黄志君家属王某在场,两人在说话。其担心吴某家人来找黄志君麻烦,就骑电动三轮车送黄志君到派出所。两个月前,黄志君把自家西边地上(吴某家门口南边)的树挖了,地空出来后,吴某就和黄志君争这块地,为此吵了好几次。黄志君在地里种烟叶,吴某就把烟叶薅了扔到黄志君家门口。村里也调解过,但一直未妥善解决。村里修水泥路从吴某家西边过,由于路高吴某就拉土垫在她家周围。(2)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8月31日17时许,其在家中看黄某2知、黄某3、黄某4、王夫云打麻将,听到家后面一女子喊一声,后又没动静。其到西边路上没看到人,又往北走二三十米,看见吴某躺在汪如冉家门口,头部附近有血,旁边有顶白帽子,其喊她无应答。其回家喊人,打麻将的人一起来到汪如冉家门口,黄某3打110报警,还有人打120急救。过一会淮北朝阳医院的车来了,将吴某拉走。(3)证人黄某3的证言:2016年8月31日下午,其与黄某4、黄某2知、黄益营之妻在黄一司家打麻将。16时许其听见一女子“哎哟”一声,就让黄一司之妻张某去查看,张某回来说有人被打伤。五人一起到现场,看见吴某睡在汪如冉家门口东南拐水泥路西边地上,头部地面有血,东边1米处有一把木柄齐头铁锨。其即打110报警,打120急救。(4)证人黄某4的证言:2016年8月31日下午,其在儿子黄一司家中和黄某3、黄某2知、王夫云打麻将。其儿媳张某从外面回来说她婶子在屋后躺着,五人到现场见吴某躺在路西,头脸处都是血,头旁边有个白帽子,帽子上有血,吴某东侧水泥路上有一把平头铁锨。过一会120和110的车都来了。(5)证人黄某2知的证言:2016年8月31日16时许,其与黄某3、黄某4、王夫云在黄一司家中打麻将,突然听见外面有一女子“哎哟”一声,其几人走出黄一司家,走出黄一司家门口时见黄志君一个人从他家门口通过东西水泥路走向黄某2超家西南墙角,空着手。走到汪如冉家门口见吴某躺在水泥路西,头下地面都是血,西边有个白帽子,东边有一把平头铁锨,路上还有一辆手推翻斗车。吴某和黄志君两家为地的事一直闹纠纷,村里调解过也没处理好,没听说其他人和吴某、黄志君有矛盾。(6)证人王某的证言:黄志君系其丈夫。2016年8月31日16时许,其到黄某2超家和黄陈氏说话。约半小时后,黄某2超回到家,接着黄志君来到说他打伤了吴某,让黄某2超带他投案。其问黄志君打架的原因和过程,他说吴某拉土,还打他两下,他就打她一下。后黄某2超骑电动车带黄志君走了。其家里有两把铁锨,一把是平头的,另一把是尖头的。当天16时许,其子送孙女去高岳镇上学。(7)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系吴某的养子。其母吴某于2016年9月5日9:15在淮北朝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听村民说是被黄志君用铁锨打的。其自1998年之后很少回家,对村里一些事情不太了解。经黄某1照片辨认,被害人系其母吴某。(8)证人葛某1的证言:其系黄志君、吴某所在葛塘行政村前葛塘葛东一组组长。吴某家门口至张某家屋后的空地是黄志君的,以前黄志君种有树,卖树后又种了烟叶。因为地在吴某家门口,估计她觉得不方便薅了黄志君的烟叶。黄志君年近80岁,身体还行,不识字,老实人,但脾气倔,在村里就因为地的事和吴某家有矛盾。(9)证人黄某2宗的证言:1979年分地时,黄志君家成分高地多,就分给别人了。黄志君家西侧是其家老宅子,老宅门口的地分给其家,于是两家便产生矛盾,平时偶尔有点小摩擦。听村里人说吴某是被黄志君用铁锨拍的。吴某平时与村里其他人没有矛盾。(10)证人黄某2前的证言:其系黄志君之子。2016年8月31日14时许,其和葛某2夫妻送女儿去高阳镇阳光小学上学。离开学校后,其送前妻杨影学车。快到三矿加油站时,其母打电话称其父与吴某打架后和黄某2超去朔里镇了,后其打电话给黄某2超得知两人已到了朔里派出所。其到朔里派出所时天快黑了,便一直在附近等着。23时许其回家取衣服,才知道打架地点在其家西边的空地,其他情况不清楚。两家因为那块地的归属闹纠纷有二三十年了,但其平时都在外地打工,不清楚其父如何和吴某家发生冲突的。次日,其去淮北朝阳医院看吴某,当时她还在抢救室。(11)证人葛某2的证言:2016年8月31日14时许,其与妻子带女儿到黄某2前家,送孩子到高岳上学。16时许离开学校后,黄某2前去送他前妻杨影。当天14时许至17时期间,其与黄某2前一直在一起。6、被告人黄志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8月31日17时许,其见吴某拉其家的土,即持铁锨出来,质问吴某为何拉其家的土,吴某称这是公家的地并继续挖土。其不让她挖,她就用铁锨从左上方向下砸其,其用铁锨从下往上挑开她的铁锨,然后拿铁锨先打她左上臂一下,又朝她左肩膀打一下,她“哎哟”一声趴下了,其又用铁锨向她头部砸一下,她头部流血一动不动了。其当时像失了魂一样,就是想打她,不是她死就是其死。她有钱,其有命,一命抵一命。第三下不只打在她头上,还打到地上,否则锨柄中间不会裂。吴某用的是木柄齐头铁锨,其用的是木柄尖头铁锨。其回家将铁锨放在大门内侧西旁,即去黄某2超家,在黄一司家门口见到黄某2知,黄一司家位于打架地点的东南约二十米。其见到黄某2超后说其打死了吴某,他问原因,其说因为拉土并要去淮北投案,黄某2超说到朔里就行。其妻王某和黄某2超之母在场。后黄某2超骑电动三轮车带其到派出所。事发时,其妻在黄某2超家,其子送孙女去高岳上学。其与吴某的公公是一个奶奶的,两家还是邻居。因为宅基地两家产生矛盾有二三十年了,一直都没有解决。由于吴某家占地,其家一直无法种庄稼。一两个月前,其在地里种烟叶,被吴某薅了。半月前,吴某又在其地中间铺水管,其不让铺,她说地是公家的。当天其见吴某拉土,心里憋得难受,所以才打架。(二)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据1、淮北市朔里镇葛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黄某1系吴某的养子,吴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2、医药费发票、殡葬服务费发票、殡仪馆收款明细:载明医疗费为31020.43元,以及殡葬支出的情况。3、住院病案资料:吴某自2016年8月31日至9月5日在淮北朝阳医院住院治疗。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君因邻里纠纷,持铁锨击打吴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志君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黄志君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黄志君系自首,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及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志君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经审核,黄某1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3102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天×5天)、营养费150元(30元/天×5天)、护理费570元(114元/天×5天)、误工费431.5元(86.3元/天×5天)、丧葬费27569.5元,合计59894.43元。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锨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黄志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五万九千八百九十四元四角三分。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郑海鸥审判员  赵媛媛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雨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