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忆胜与刘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忆胜,刘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民初242号原告:何忆胜,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娥、沈岚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国庆,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告何忆胜诉被告刘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忆胜的委托代理人凌伟娥到庭参加诉讼;刘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忆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国庆偿还货款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刘国庆多次向何忆胜购买纸箱。2013年10月22日,刘国庆向何忆胜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至该日共拖欠纸箱货款3万元。后经何忆胜多次催讨,刘国庆均拒不偿还。故请求判如所请。刘国庆未作答辩。何忆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刘国庆未举证和质证,本院对何忆胜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何忆胜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2日,刘国庆向何忆胜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拖欠何忆胜纸箱款共计3万元。后因刘国庆未还款,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刘国庆拖欠何忆胜货款3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何忆胜持有的欠条一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何忆胜要求刘国庆偿还该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何忆胜同时要求刘国庆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调整为自2017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刘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刘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忆胜货款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刘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福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