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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美兰、曾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美兰,曾素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806号原告: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93779020Q,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冶金中路8号。负责人:吕佩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男,42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美兰,女,58岁。被告:曾素珍,女,56岁。原告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美兰、曾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融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26元,减半收取为68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晓芸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