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行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孟霞、孟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孟霞,孟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96行终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曹孟霞,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武,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峰,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玉方,该局民警。上诉人曹孟霞因与被上诉人孟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行初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孟霞,被上诉人孟州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郭建峰、李玉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月27日9时许,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将台村村民曹孟霞在河南省召开“两会”(2016年省人大、政协会)期间到郑州市省人民会堂上访,被郑州警方查获,当天被带回孟州市,并移交孟州市公安局处理。孟州市公安局接案后,经调查取证,认定曹孟霞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并于同日告知曹孟霞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了曹孟霞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天,孟州市公安局作出孟公(会)行罚决字[2016]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曹孟霞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当天送达曹孟霞。另查,在本案发生之前,曹孟霞曾因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孟州市公安局多次给予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孟州市公安局认定曹孟霞2016年1月27日在河南省召开“两会”(2016年省人大、政协会)期间到郑州市省人民会堂上访,有证人周某、王某、宋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省人民会堂不是信访接待场所,曹孟霞到省人民会堂上访是非法的,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曹孟霞诉称其只是路过,没有非法上访,因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孟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曹孟霞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并无不当。孟州市公安局在对曹孟霞处罚前已告知了曹孟霞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权利,处罚程序并无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的规定,孟州市公安局对曹孟霞在郑州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有管辖权。综上,孟州市公安局对曹孟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曹孟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孟霞负担。曹孟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6]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其送达答辩状副本;2、孟州市市公安局对其作出治安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3、孟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被上诉人孟州市公安局辩称:其局经调查认定,曹孟霞在2016年1月27日河南省召开“两会”期间,到河南省人民大会堂非正常上访,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局对曹孟霞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局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曹孟霞其局将作出的处罚决定及理由,并听取了曹孟霞的陈述申辩理由,故其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孟州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曹孟霞于2016年1月27日河南省召开“两会”期间,到河南省人民大会堂非正常上访的事实。曹孟霞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孟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曹孟霞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曹孟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孟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钢战审 判 员 任秀娥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