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楼华诉被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华,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38号申请人楼华。被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楼华诉被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楼华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且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了(2016)陕0103民初203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义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34051519010000043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