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祝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祝宽,刘新明,天津市创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华康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西端。负责人张立群,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达,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殿禄,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宽,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新明,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北侧天津滨海钢材城院内D60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北华北气体公司办公大楼A7-33室。法定代表人肖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华康钢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现代产业园海航东路。法定代表人肖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祝宽、刘新明、天津市创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新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华康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卢晓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双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