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增文与王庆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文,王庆燕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3835号原告:杨增文,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被告:王庆燕,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启强(系被告丈夫),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原告杨增文诉被告王庆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7年3月23日,本院经传票传唤,原告杨增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增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杨增文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刘现伟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