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邹德贞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四八四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贞,乐山市沙湾四八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74号原告:邹德贞,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鑫,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沙湾四八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观峨街。法定代表人:李大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才林,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德贞诉被告乐山市沙湾四八四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德贞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邹德贞负担(已交)。审判员 邓秀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孟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