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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延忠与朱天燕、李亮、鲁小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忠,鲁小丹,朱天燕,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延忠,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鲁小丹,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被执行人朱天燕,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被执行人李亮,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本院(2016)鄂0683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鲁小丹、朱天燕、李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延忠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鲁小丹、朱天燕、李亮XXXX元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