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李艳峰、邢铁山、陈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李艳峰,邢铁山,陈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郝立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艳峰,女,1964年12月04日出生。被执行人邢铁山,男,1964年0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少武,男,1963年05月24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李艳峰、邢铁山、陈少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2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艳峰、邢铁山、陈少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艳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铁山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少武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