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新帅诉互助鼎尚鲜斑鱼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帅,互助鼎尚鲜斑鱼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408号之一原告:李新帅,男,汉族,粮农。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娟,青海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互助鼎尚鲜斑鱼莊。经营者:XX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帅诉被告互助鼎尚鲜斑鱼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原告李新帅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互助鼎尚鲜斑鱼莊实际经营人XX萍名下的xxx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手续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XX萍所有的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权属登记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期间内不得对该车辆的权属登记进行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晓 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央宗卓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