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执民字第5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华章、徐岱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章,徐岱俊,曹樱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5160号申请执行人吕华章,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岱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曹樱弋,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吕华章与被执行人徐岱俊、曹樱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浙民再24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5年5月11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16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日 红审判员 俞 小 旬审判员 程 圣 权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永康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地点: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程圣权案件承办人:林继旭书记员:胡军敏评议:(2015)金永执民字第5160号吕华章与徐岱俊、曹樱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事项。俞:申请执行人吕华章与被执行人徐岱俊、曹樱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浙民再24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5年5月11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以上情况,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本案是否办理终结执行,提请裁决组评议。姜: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可裁定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160号案件终结执行。你们意见如何。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同意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160号案件终结执行。程:我同意你们两位同志的意见。合议庭统一意见: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5160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终结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