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某1与留孟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留孟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50号原告:吴某1,男,200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吴某2(原告之父),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留孟娟,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吴某1与被告留孟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某1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判长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