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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5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法定代表人李海青,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旭琴,女,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子县。本院(2016)晋0428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旭琴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旭琴在长子县某小区B区4单元有一套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旭琴所有的位于长子县某小区B区4单元402室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旭琴不得转移、变卖、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