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天子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天子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307号原告: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泽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娜,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天子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廷建。原告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天子良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4373元,减半收取为102186.5元,由原告洛阳云顶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庆刚审 判 员 于 磊代理审判员 卢媛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羽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