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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兰美与曹俊兰、王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兰美,曹俊兰,王祥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538号原告:曾兰美,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曹俊兰,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王祥宇,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曾兰美与被告曹俊兰、王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曾兰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祥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曾兰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兰美撤回对王祥宇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慧琳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人民陪审员  林月琼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