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特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旭东、宁波市普莱特塑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旭东,宁波市普莱特塑业有限公司,谢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特125号申请人:陈旭东,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国良,宁波市古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宁波市普莱特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7999405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仲一村。法定代表人:周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赛男,女,1974年1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74********),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飞虹新村**幢***室。申请人:谢赛男,女,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旭东与申请人宁波市普莱特塑业有限公司、谢赛男关于确认(2017)浙0212引调130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毛增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旭东与申请人宁波市普莱特塑业有限公司、谢赛男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3月24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市普莱特塑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陈旭东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25800元(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该款于2017年4月25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55800元,2017年3月1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以未还款本金计算实际履行日止,该款于2018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若申请人宁波市普莱特塑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陈旭东有权就剩余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谢赛男对申请人宁波市普莱特塑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7)浙0212引调130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毛增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柳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