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3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太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太科,盛守金,李守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义,该公司大田集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太科,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盛守金,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李守稳,男,197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太科、盛守金、李守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