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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宣建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宣建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组织机构代码86149314-2。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宣建洪,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被告宣建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梦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