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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华达进口汽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华达进口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122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路17号院内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广跃,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华达进口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申请人山东聊城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华达进口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1781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华达进口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