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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统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统稳,刘长征,刘庆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海帅,该公司桃花寺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统稳,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长征,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刘庆启,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统稳、刘长征、刘庆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