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9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孙金周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周,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976号之二原告:孙金周,男,汉族,1979年11月3日生,住。被告:李伟(曾用名李倭),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周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汶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