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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林新与徐红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新,徐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徐林新,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第八师一四二团六营职工,住该营三十一连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红星,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林新与被执行人徐红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兵040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红星未按期履行。执行期间经四查(银行、土地、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徐红星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红星在银行的银行卡冻结(发放工资卡),因被执行人徐红星已不在居住地居住,申请执行人徐林新无法提供执行线索,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