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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广生与陶金计、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生,陶金计,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562号原告:赵广生,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陶金计,男,50岁,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李明,男,58岁,汉族,居民,住聊城市。原告赵广生与被告陶金计、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忠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