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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谢某与广平县永联汽车队、尚某1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广平县永联汽车队,尚某1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653号原告谢某,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平县。被告广平县永联汽车队法定代表人尚某,该队经理。被告尚某1,女,汉族,成年,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广平县永联汽车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