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寿光市欢乐时光量���式歌舞厅、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89号之二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住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中央花园南门西侧。经营者:王鲁群,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圣城中央花园沿街楼)。经营者:王梅江,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7)鲁07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韩成江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799号内3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冻结被告及其经营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或查封措施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案外人韩成江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799号内3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被告及其经营者银行存款及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