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辰远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刘立军、齐秀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辰远食品经销有限公司,齐秀红,刘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99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辰远食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9组。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职务:总经理。被告:齐秀红,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立军,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辰远食品经销有限公司、刘立军、齐秀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因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齐秀红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齐秀红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