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赵焕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赵焕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661号原告王新华。被告赵焕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诉被告赵焕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审 判 长 肖 静审 判 员 刘亚楠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