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黎明、张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黎明,张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黎明,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褚军,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沈黎明与被执行人张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12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