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福盈与王津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盈,王津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036号原告王福盈,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津雁,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盈与被告王津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付国荣调解,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盈撤回对被告王津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国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