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阮保礼与韩朝林、梁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保礼,韩朝林,梁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44号原告:阮保礼,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080302470。被告:韩朝林,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梁丽霞,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阮保礼与韩朝林、梁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阮保礼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保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保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已减半收取),由阮保礼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