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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冬平与李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平,李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39号原告:周冬平,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李传兵,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周冬平与被告李传兵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冬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冬平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冬平负担。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