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冬平与李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平,李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39号原告:周冬平,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李传兵,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周冬平与被告李传兵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周冬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冬平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冬平负担。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