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才容与陈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才容,陈亚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573号原告:林才容,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发,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亚辉,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才容与被告陈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林才容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才容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才容撤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林才容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