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充云、潘秀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充云,潘秀珍,殷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陈充云,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梁玉学,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秀珍,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殷世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充云与被执行人潘秀珍、殷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潘秀珍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王台支行的存款14359元(含执行费11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5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