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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锡泉、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泉,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李锡泉,男,1965年0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卢胜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锡泉与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即汀劳仲案(2014)25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已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九部车辆(重汽底盘水泥搅拌车二部、福建底盘水泥搅拌车二部、日产底盘水泥搅拌车一部、东风多利卡小货车四部)进行了变卖,价款为人民币1075000元,申请执行人共领取执行款11493.04元,尚有13181.37元暂无法执行到位,被执行���的其余设备及厂房、土地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