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94号之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中央花园南门西侧。经营者:王鲁群,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圣城中央花园沿街楼)。经营者:王梅江,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寿光市欢乐时光量贩式歌舞厅(经营者王鲁群)、寿光市梅江东方明珠量贩式歌厅(经营者王梅江)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代理审判员 丁 岩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