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隋长青与黑龙江北大仓酿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长青,黑龙江北大仓酿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支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217号原告隋长青,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黑龙江北大仓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隋长青与被告黑龙江北大仓酿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长青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