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范虎全与王扣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虎全,王扣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93号申请执行人:范虎全,男,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祁县。被执行人:王扣川,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扣川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总额达到7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