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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范虎全与王扣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虎全,王扣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93号申请执行人:范虎全,男,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祁县。被执行人:王扣川,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扣川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总额达到7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旭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