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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环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平泉县宏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364号石家庄环隆商贸有限公司,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联系电话1325323****法定代表人:弓志忠平泉县宏赫矿业有限公司,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联系电话1502899****法定代表人:刘桂芬石家庄环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平泉县宏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17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177号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商玉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