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力扬工业有限公司与范恒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力扬工业有限公司,范恒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力扬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66180N。法定代表人:赵长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彬,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恒恒,男,汉族,1992年8月3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力扬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恒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力扬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力扬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力扬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力扬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渝审 判 员 于利代理审判员 黎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