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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黄圃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黄圃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176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黄圃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蔡桂烽。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高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武斌,该公司出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黄圃分公司(以下简称星天地黄圃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天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天地黄圃公司、星天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星天地黄圃公司、星天地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星天地黄圃公司、星天地公司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共2首歌)。事实和理由: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是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17张光碟,收录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躲不了》《一封信》等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原告音集协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当然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专属授权,权利包括可以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专有权利。被告星天地黄圃公司、星天地公司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公开向公众放映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星天地黄圃公司、星天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DVD专辑收录了《躲不了》《一封信》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该DVD专辑外包装均标明“著作权人:当然公司”。2010年4月,音集协与当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当然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当然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8月27日,当然公司更名为北京当然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娱乐公司)。2016年4月12日,当然娱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前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限自动顺延直至2019年4月12日。2016年7月22日,音集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6年7月29日,音集协的代理人刘某敏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刘某、工作人员黄某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名称标识为“星天地量贩KTV”的处所六层“B30”房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刘某敏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摄像设备内存情况进行清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刘某敏在房间内安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躲不了》《一封信》在内的120首歌曲,刘某敏并对上述120首歌曲播放画面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刘某敏取得印有“星天地KTV(黄圃店)”加盖“星天地黄圃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1张、POS签购单一张及印有“星天地”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后在公证员人员的监督下,刘某敏将上述摄像机中的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装入证物袋密封后加贴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封条。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经过进行了公证并于2016年8月8日出具了(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958号公证书。庭审中,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证物袋,有光盘1张。经比对,在播放2016年7月29日在星天地黄圃公司现场摄录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播放屏幕上显示的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的2首音乐电视作品相同。2017年2月13日,音集协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如上请求。庭审中,音集协没有明确合理费用的范围,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双方未能就音集协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星天地黄圃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星天地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星天地黄圃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7日,为星天地公司的分公司。本院认为,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合法权益的组织,当然公司是依法取得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与当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经权利人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并获得报酬以及对侵权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且该授权仍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音集协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4958号公证书内容显示,星天地黄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躲不了》《一封信》等2首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MTV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作品一致。星天地黄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营业场所放映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已获得权利人许可,故星天地黄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前述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星天地公司作为星天地黄圃公司的总公司,应与星天地黄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星天地公司提供其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办事处的合同及音集协的公告,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对此不予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音集协、星天地黄圃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情况及星天地黄圃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星天地黄圃公司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由星天地公司、星天地黄圃公司支付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元(每首歌曲450元)。星天地黄圃公司、星天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黄圃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躲不了》《一封信》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并从其曲库中删除该作品;二、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黄圃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9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黄圃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