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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州特科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州特科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0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王磊,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特科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4层08单元。法定代表人:张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特科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灿明审 判 员  林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阳书 记 员  陈流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