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24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童美泉、廖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美泉,廖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328号原告: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市民中心一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9770541P。法定代表人:李益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童美泉,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廖安兰,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美泉、廖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宝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