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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升国与方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民初248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址:抚顺市抚顺县马圈子乡。被告:方某,男,1955年12月7日,住址:凤城市四门子镇。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急用钱向原告借款44000元,并出具欠据为凭。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被告方某辩称:原告用银行转账给被告是44000元,被告打条之后通过别人偿还给原告2000元但没有条据,被告自己在打条之前通过邮政还款1000元。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作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板材,被告借款是为购买木材为原告加工板材,板子款有3万元,140cm的板子是1860块,110cm是1370块,140cm一立方米是3000元,110cm一立方米2500元,75一立方米1500元,这些都是原告定的,原告定完后没有购买,造成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一部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系板材加工合作关系,被告初步加工后卖给原告深加工继而出售。2015年被告因购买木材及偿还木材债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被告,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原告1000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方某欠张生国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正。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的合同。在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向原告借款44000元的事实并出具欠据,被告辩称已经通过案外人偿还原告2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原告在庭审中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庭审中称借款用于购买木材为原告加工板材,因原告未购买导致板材受损,损失应由原告承担部分的答辩意见,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之间如因买卖板材事宜另有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诉讼主张权利,对被告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如数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如下: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方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