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与方世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方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238号原告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武永胜,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康福元,系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雪佳,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方世军,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村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方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丽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