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414周章与顾飞、顾瑜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章,顾飞,顾瑜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1414号原告:周章,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飞,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顾瑜洁,女,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周章诉被告顾飞、顾瑜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二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飞、顾瑜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之后,该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为此起诉。顾飞、顾瑜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顾飞、顾瑜洁于200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9日办理离婚。2014年12月31日,顾飞向周章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日,周章通过银行转账向顾飞交付了上述借款。之后,周章催讨借款未果,为此诉讼。以上事实,有顾飞出具的借条、银行卡转账回单、原告的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飞结欠周章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借款。顾飞未能及时还款,原告主张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实际发生在被告顾飞、顾瑜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法律规定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顾飞、顾瑜洁对上述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飞、顾瑜洁应共同归还原告周章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可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计取2150元,由被告顾飞、顾瑜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