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786宜兴市菲格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邢台建德水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菲格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建德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786号原告:宜兴市菲格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宜高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4444468A。法定代表人:黄卫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虎、曹婷(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建德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皇台底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6892502367,组织机构代码68925023-6。法定代表人:孟增臣。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菲格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格尔公司)与被告邢台建德水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菲格尔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菲格尔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菲格尔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3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菲格尔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志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 涛 关注公众号“”